新冠肺炎全球爆发,4月1日起我国金融全面开放,面对复杂的国内外金融环境,运用公证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很多金融企业思考的事。
为此,前海金融大讲堂(公益直播)于3月26日特邀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公证员李娟,为大家分享《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
分享简介
公证是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实现债务增信、维护债权安全及金融风险防控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本期分享嘉宾李娟公证员将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的基础知识,该制度的公证实务操作及法院执行实务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介绍和讲解,以期让更多的金融、法律从业者了解并能运用这项制度,为债权纠纷的解决提供除诉讼、仲裁以外的第三种更高效、便捷的方式。
直播现场
在强制执行公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李娟老师,现场通过案例生动讲解,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清晰地介绍给观众。
现场直播间李娟老师圈粉不断,观众在直播间和后续的交流群里提出了很多问题,认真负责的李娟老师除了在直播现场详细回答问题外,还在直播后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大家,在此再次感谢李娟老师!
问题答案整理如下
问题1:感谢李老师!想请问赋强对于债权优先级有没有影响?比如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是否赋强的文书会得到优先还款?
答:赋强对债权优先级没有影响,但是赋强后,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就有了执行依据。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他案件中被法院被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问题2:问公证处如何确定对方不配合履行支付义务?
答:前期办理赋强公证时,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核实方式,没有约定的,公证处也会指导当事人进行约定。后期如果出现违约,公证处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债务人进行违约核实。
问题3:请问,被申请执行人之一死亡,是否能出具执行证书?
答:被申请执行人之一死亡,不宜出具执行证书。
问题4:问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投资类的合同,涉及到的利息等情况也可以认定成金额确定的情形吗?
答:主要看合同中针对利息是否约定了明确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如果约定了计算方式,在债权实现之日可以确定利息,那么利息的金额就是确定的。
问题5: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违约核实条款具体如何约定?
答: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约定,主要需要约定清楚债务人联系方式、地址、核实方式等。通常约定采用信函核实,在公证处或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相关核实文件后XX个工作日内,债务人需要回复公证处,如果不回复,或者虽然回复但提不出书面的履约证明,视为违约。(具体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修改)
问题6:公证处的相关公证怎么收费?
答: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是千分之二点五,实际办证中,公证处一般分阶段收费,前期合同赋强收取部分公证费,后期如果出现违约,需要出具执行证书,再补齐剩余公证费。
通过上述问答,大家切实地感受到李娟老师的专业,了解到公证的部分功能和作用。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您有公证问题,可以扫面下方二维码添加李娟老师微信: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介绍
1、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降低信用风险
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效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促进债务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仅实现了债务人的增信,也保护了债权安全。
2、使债权回收变得高效、便捷
债务人一旦不能如实履约,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进行违约事实通常是15个工作日,经核实债务人违约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借《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
3、节省大量费用和时间
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了大量诉讼费和律师费。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无需要求债务人到场,也无需公告送达,而是通过将合同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联系地址作为指定联系地址,向债务人核实债权债务履行情况,无论债务人配合与否,均不会导致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程序的中断或中止,可以节省债权人大量精力和时间成本。
4、提高普通债权实现成效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就有了执行依据,即使是普通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有利于实现债权。
主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
讲师:李娟 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公证员、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执业方向:金融、婚姻家事、房产、证据保全等公证领域
2019年撰写三篇公证实务论文,分别发表在《广东公证》、《中国公证》
时间:3月26日(周四)15:00-16:00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